【以案释纪】利用职权影响从事无风险商业活动获利是否构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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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纪】利用职权影响从事无风险商业活动获利是否构罪
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?时间:2021-03-30?浏览量:14206

【典型案例】

A,,,,,男,,,,,中共党员,,,,,某市副市长。。。。。。。。2018年3月,,,,,A利用职权为本地B公司老板张某谋取利益后,,,,,见B公司某一药品销售供不应求且利润巨大,,,,,便提出由其父代销B公司部分药品,,,,,张某同意。。。。。。。。A父以出厂价在B公司拿货,,,,,再以统一中标价销往附近医院,,,,,从中赚取差价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因A父不具有药品分销商的销售资质,,,,,张某遂让其对外以B公司销售员的名义进行销售,,,,,在公司收到回款后,,,,,再把销售差价返还给A父,,,,,同时,,,,,A父到B公司拿货不用支付货款,,,,,销售不完可退还B公司。。。。。。。。A父以此方式在短短两年内获利数百万元,,,,,A对此知情并认可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【分歧意见】

本案对A是否构成受贿以及受贿数额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第一种意见认为:A父以出厂价在B公司拿货,,,,,再以统一中标价售出,,,,,从事的是分销商的市场经营活动,,,,,从中赚取的销售差价是通过市场经营行为所得的合法收入,,,,,不能将此认定为非法收取的财物。。。。。。。。故不认定A受贿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第二种意见认为:A父自身不具有分销商销售资质,,,,,对外是以B公司销售员的名义进行销售,,,,,实际也从事了销售员的工作,,,,,A父所得销售差价为其从事销售工作的劳务报酬。。。。。。。。虽然收入高于一般销售员的薪酬,,,,,但因为一些私营企业薪酬发放标准不规范,,,,,认定某一职位正常应发多少没有统一标准,,,,,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出发,,,,,对此种行为不宜以犯罪处理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因此,,,,,A不构成受贿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第三种意见认为:A父以分销商的形式获取销售差价,,,,,实际上只从事了销售员的工作,,,,,而分销商的销售差价远高于销售员的薪酬所得,,,,,差额部分实为A利用职权为张某谋取利益的对价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因此,,,,,对A应以受贿论处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【评析意见】

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。。。。。。。。本案中A父的行为看似分销商经销,,,,,实为销售员销售,,,,,只有区分真实和虚假民事法律行为,,,,,结合权钱交易的本质,,,,,才能准确认定是否构成受贿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一、A父的分销商经销活动是虚假的

在通过民事经济行为实现的受贿中,,,,,虽然表面上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,,,,,但实际上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虚假的,,,,,行为人以此来掩盖其受贿犯罪。。。。。。。。本案中,,,,,A父以出厂价在B公司拿货再以统一中标价售出,,,,,从形式上看,,,,,A父从事了分销商的经销活动,,,,,赚取的是分销商的销售差价。。。。。。。。而分销商的经销活动是一种商业行为,,,,,具有风险性,,,,,能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都处于不确定状态。。。。。。。。本案中,,,,,一般分销商到B公司拿货,,,,,都要预付货款,,,,,有时甚至要提前几个月付款,,,,,且销售不完不能退货。。。。。。。。而A父本身不具有分销商销售资质,,,,,销售过程中不用投入资金,,,,,没有商业风险,,,,,却以分销商的形式获取销售差价,,,,,这种情况在B公司仅此一例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同时,,,,,B公司在A父所销售地区的市场已经成熟,,,,,由公司自己的销售员就可以进行维护,,,,,而张某将本由B公司销售员即可完成的工作交由A父做,,,,,并以此为名支付销售差价,,,,,实则为了感谢A利用职权为其谋取的利益。。。。。。。。综上可见,,,,,A父所从事的分销商经销活动是虚假的,,,,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,,,,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,,,,故A父不应获取分销商的销售差价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二、A父实际从事了销售员的工作

本案中,,,,,A父形式上从事的是分销商的经销活动,,,,,实际因其自身不具有销售资质,,,,,对外以B公司销售员的名义进行销售,,,,,且在B公司拿货不需付款,,,,,拿货后到各医院进行推销,,,,,销售不完的退回公司。。。。。。。。A父在药品销售过程中也会和医院院长、药剂科主任、采购员进行衔接; ;;;;发货以后,,,,,会和院长、财务人员联系,,,,,向医院催款; ;;;;会把医院对药品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反馈到B公司,,,,,对B公司的药品进行宣传、推广等。。。。。。。。综上,,,,,A父实际从事了B公司销售员的工作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三、结合权钱交易的本质准确认定受贿犯罪

如上所述,,,,,A父实际从事了销售员的工作,,,,,可以获得合理数额的劳务报酬。。。。。。。。所谓合理数额,,,,,即A父收受的劳务报酬在数额上应与其提供服务的正常市场价值相当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如果明显超出市场同类服务报酬数额,,,,,在A利用职权为张某谋取了利益的情况下,,,,,这种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化,,,,,超出了正常劳务报酬的范畴。。。。。。。。这与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值出售商品的“交易型受贿”性质相同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四、以销售金额与正常劳务报酬的差额认定受贿数额

当前我国已步入民法典时代,,,,,民法典时代背景下,,,,,在处理刑民交织受贿案件的时候,,,,,应充分; ;;;;ず霉竦暮戏袷氯ɡ。。。。。。。。本案中,,,,,A父实际从事了B公司销售员的工作,,,,,实际投入了一定劳动,,,,,其可以从B公司获得一定数额劳务报酬,,,,,对该部分合法劳务报酬应当予以; ;;;;。。。。。。。。B公司的销售员是按药品销售数量领取提成工资,,,,,但A父领取的薪酬不是销售员的销售提成,,,,,而是分销商的销售差价,,,,,明显高于销售提成,,,,,差额部分实为A利用职权为张某谋取利益的对价,,,,,故应认定为受贿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即A的受贿数额=(销售差价–销售提成)×销售总量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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